編輯/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人頭帳戶案件(警示帳戶、詐欺洗錢、車手案件),有機會不留前科嗎?
什麼是前科?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均未有「前科」這個名詞,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有提到「犯罪前科」一詞,第2條:「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犯罪前科…」。另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其中緩起訴與職權不起訴,都是經過檢察官認定有觸犯刑事法律確定者,只是沒有提起公訴;而判決有罪確定,則是經檢察官起訴後,法官認定有觸犯刑事法律。所以個資法所稱的犯罪前科,須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有觸犯刑事法律者才算是有「犯罪前科」。所以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者,即非此所稱之「犯罪前科」。
什麼是良民證?
與個資法不同,一般民眾擔心的前科其實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而刑事案件相關的資料,都會建構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中,但是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不等於就會註記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
部分產業(特別是金融相關),會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證明沒有犯罪紀錄;部分留學的文件亦會要求。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三條規範的: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一般來說,沒有刑案紀錄,良民證會載明:「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
但其實部分犯罪紀錄並不會被記錄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裡面,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以下刑事案件紀錄不會被列入: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亦即,上述狀況的紀錄是不用擔心被公開的。
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情形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以上資訊參考及源自臺灣高等檢察署生活與法律資訊及內政部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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