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這一題參考實務見解及合併分割的精神,其實重點在「產權的重新整理及最佳分配」,最佳分配包括「資產活用」及「變現」等功能。
分配方法
因此,不以各共有人在各筆土地均受分配為必要,得將其應有部分集中於1筆或分散於數筆土地上,凡共有人受分配部分有較其應有部分價值不相當之情形,即以金錢補償之。
司法實務認為「合併分割僅是統籌數筆土地定其分配之方法,並非合併不同使用分區土地為一地號而分割,如合併分割結果,事實上並未變更使用分區,自無限制之理。」
結論就是可以啦,個案來看怎麼喬比較好,最後都是一個感覺問題而已,分割案不要拖到給法官判,最好是大家邊吵邊談,邊戰邊和,最後全體共有人達成共識,調解成立最好!
延伸狀況
順道一提,這題目有一個延伸的狀況,
基準時點
內政部依建築法第11條第3項授權訂立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第1款、第4條規定,其所謂法定空地與其面積,應以何基準時點決定?
是否是畸零地
答案是,先看分割後的結果是否變成畸零地,法規精神不會希望產生畸零地,因為建築基地就是要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得與鄰地合併建築使用,變畸零地最後只是拿來變地主開價…..(成不成交就回到感覺了,許多建商前輩都遇過超高價,還是為了「顧全大局」而被獅子咬一口)
結論
結論是法定空地須併同一起建築物分割,分割後不得為畸零地,而法院裁判分割之依據,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令規定為準,以避免適用舊法規範致後續民事執行發生窒礙難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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