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張凱博助理
甲、乙素有嫌隙。某日,甲見乙正要搭電梯下樓,便故意按住電梯的延長開門鍵,使電梯遲遲無法關門,乙苦等許久,只能改走樓梯。
乙之後心有不滿,在凌晨時前往甲住處,按電鈴、拍大門,要甲出來說明。雙方爭吵後,乙竟於離開後又在再次前往甲住處按鈴製造噪音,導致甲整夜無法入睡。
這些行為看起來只是一時矛盾,卻也讓人不禁想問:是否構成犯罪?
強制罪:保護人之自由
刑法第304 條規定,如果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使人做沒有他義務做的事,或妨害他行使權利,就可能成立強制罪。
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是否用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干涉他人自由。因此,判斷重點不只是「對方有沒有受到影響」,還要看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上所說的「強暴」或「脅迫」。以下針對「強暴」介紹。
「強暴」不只是打人,但也不是什麼干擾都算
一般人聽到「強暴」,可能會想到毆打、推擠及拉扯等直接對他人身體施力的行為。不過,在強制罪中,強暴不一定只限於直接碰觸對方身體;透過物品間接影響他人身體自由,也可能屬於強暴。
但不是只要對物品施力,並因此讓別人不便,就一定是強制罪中的強暴。關鍵在於:這個力量是否已經讓對方的身體受到壓制,使他無法按照自己的意思行動。
按住電梯:不一定是強制罪
以甲按住電梯延長開門鍵為例,甲確實故意讓乙無法搭乘電梯,妨礙乙原本想搭電梯下樓的計畫。不過,甲只是控制電梯按鈕,使乙不能使用,並沒有對乙的身體施加力量,也沒有使乙的身體受到壓制。
乙雖然不能搭電梯,但仍可改走樓梯,身體行動本身並未被強制。因此,甲的行為雖令人反感,也確實妨害乙使用電梯,但仍不當然構成強制罪。
午夜噪音:視干擾程度而定
至於乙在半夜按門鈴、拍打大門,使甲無法入睡,情況較為複雜。聲音、光線等干擾,本身也可能是一種物理力。如果行為強度很高、持續時間較長,已經讓對方無法入睡,作息嚴重受影響,就接近了強制罪所要處理的範圍。
但若只是間歇、非高強度的方式,雖然令人困擾,卻不一定已達到「身體受到強制」的程度。因此,乙的行為是否成立強制罪,不能只看「有沒有吵到人」,還要看時間、次數、持續長短、聲音強度,以及是否已實際壓迫到甲的身體自由。
小結:白目不一定犯罪,但不代表沒有責任
強制罪不是用來處罰所有惡劣或討人厭的行為,實際情況仍要回到法律要件判斷。關鍵在於,行為是否有達到強制罪中「強暴」的程度,也就是是否透過物理力,使他人的身體無法依照自己的意思行動。
不過,刑事責任是一回事,民事責任、社區規約責任或其他法律規範又是另一回事。若遇到類似爭議,仍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錄音錄影及管理員紀錄等,並進一步向律師諮詢,以判斷具體個案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網站聲明:
1.著作權由「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2.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為律師就通案情形所提供之介紹,具體個案情節請洽詢專業律師。
3.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依文章撰寫、發佈及更新時法令為依據,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