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編輯/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莊汶樺律師

配偶或伴侶未經允許偷看、翻拍或攝影我手機或電腦內不欲人知的祕密怎麼辦?

手機及私人電腦作為現代人隨身攜帶並長期使用之工具,具有隨時儲存你所看到資訊(政治、娛樂或社會事件等)、照片(與他人出遊、私密生活照等)、與他人對話等功能,手機及電腦內資訊足以表彰使用者之內在想法,為保護個人資訊,多設有密碼。

當配偶或伴侶出於查勤、外遇或單純好等動機,而未經你允許偷看、翻拍或攝影你設有密碼的手機或電腦內照片或與他人對話內容,此時該配偶或伴侶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礙秘密罪。

法院看法

依照法院見解,只要所有者對其手機或電腦內資訊具有主觀之隱密性期待、客觀之隱密性環境,即受妨礙秘密罪保護。曾有法院認為第三人操作滑鼠後,觀覽電腦螢幕顯示以外之其他畫面後、甚至點出原電腦螢幕原未顯示之照片檔進行竊錄,則取得者係「原隱匿於電腦螢幕顯示畫面外」之內容,此等原隱匿之內容,本即有隱私性之期待,無待於使用者於離開座位時有無設定電腦螢幕保護程式、密碼、其他遮掩設備而有歧異之認定。可知設有密碼之手機或電腦內資訊,屬於非公開活動。

正當理由?

又配偶或伴侶能否以查勤、外遇或單純好奇合理話自身行為?實務認為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而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非謂行為有其目的、或動機良善(例如為挽回感情、維護婚姻忠誠),即足當之,縱使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然仍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遑論並非配偶之朋友或同事。法院否定配偶或伴侶以查勤、外遇或單純好奇等理由正當化其竊錄設有密碼手機或電腦內資訊等行為。

每個個案能否向竊錄行為人提出刑事妨礙秘密罪告訴,需要尋求律師諮詢並提出相關事證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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