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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領取死者存款來給付喪葬費,卻被告侵占跟偽造文書?

編輯/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首先,所涉罪名,可以參考以下條文。

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早期法院會認為以被繼承人名義(死者)製作文書,當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難辭偽造文書罪責(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0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452號判決參照)。

實務演變


但是近期法院見解已經作出改變,考慮到死者生前已授權被告子女使用遺產來給付喪葬費、被告子女提領金額不大,認為提領存款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對保護法益之危險,亦不具實質可罰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08號判決)。
所以當子女生前獲得死者授權可以提領遺產支付喪葬費用,且提領金額合理之情形下,或可說服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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