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警方在偵辦洗錢案件時,若認為小泓有「任意將金融帳戶提供陌生第三人使用」的情形,可能會依此對小泓作成「告誡」處分。即使檢察官最後作成不起訴處分,告誡處分仍然存在,會影響小泓未來金融帳戶使用或聯徵紀錄,小泓要如何撤銷告誡處分呢?
告誡的性質:
- 將銀行帳戶無端交由無信任基礎第三人使用,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警察機關得對小泓為「告誡」處分。其效力將會影響當事人金融信用及帳戶收受款項功能。
- 然而後續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自動撤銷警察機關作成的告誡處分,刑事偵查程序雖已結束,但「告誡」行政處分仍存在,當事人需要另外聲請撤銷。
撤銷告誡行政處分的方式:
- 直接向作成告誡的警察機關聲請撤銷告誡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告誡行政處分原因事實已經消滅,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具體理由可以檢附檢察官作成的不起訴處分書。
- 可以循行政救濟:依訴願法第14條需在收到處分後30日內向上級警察機關提起訴願,甚至可依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因情事變更致不合法的告誡行政處分。
律師建議:
- 必須檢附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證明無犯罪。
- 若當時僅因帳戶遭冒用或誤會,應一併附上相關證據(例如金融機構說明、對帳紀錄)。
- 建議寫成正式「撤銷告誡聲請書」,使用書狀會使警察機關明確知悉當事人主張及想要達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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