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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兵有哪些法律問題?

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偽造病歷、診斷書,屬於偽造私文書或業務文書(區分為是否為公務機關可能為公文書)。且偽造病歷使體位認定機關誤信並登載錯誤結果,可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偽造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文書。
  • 變造則是無權修改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書的內容。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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