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小明是一個室內設計承包商,為小美的新家進行裝修,但是因為小美不配合施工,或是工料大幅漲價,導致小明不想將施做一半的室內裝修工程繼續完成,想向小美請求一半的工程款,是否有理由?
關於承攬工程的民法規定
首先,民法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第491條第1項:「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可知原則上承攬人(承包商)必須完成全部承攬工作後,始能向定作人(業主)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工程款)。例外在雙方在承攬契約約定按工期及施工程度給付工程款,此時承攬人才能依照工程期日向業主請求截至當時工期完成部分之承攬報酬。
重要的是承攬的合約規定
所以須評估小明與小美當初契約條款如何約定,就承攬報酬部分,如無特別約定,則回歸民法之規定,小明須完成全部工作後,始能向小美請求給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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