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陳柏帆法務/蔡鈞如律師
雇主都會有遇到需要招聘新進人力的時候,常犯的錯誤有哪些呢?
求職詢問求職者隱私
就業服務法第5條明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又最常見的錯誤是詢問求職者的婚姻及生育狀況,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是不能詢問這些問題的,除非能說明其中之關連及必要性,但通常都不是雇主所認為的有必要,必須避免這類似的問題,否則會有罰款,並且很難有解釋空間。
違反之處罰
不幸詢問了這些問題,又被求職者申訴,則會有以下處罰,
性別平等工作法38條之1第1項,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最低處罰就是三十萬元,不可不注意。
又同條第6項規定
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公司及負責人姓名也會被公告。
就業服務法第67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本法也可以裁處罰鍰。
雇主在招聘新人及使用招聘廣告的時候不可不謹慎,以此跟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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