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小明聚餐喝酒,委請未喝酒的友人小美載他回家,因為機車格塞滿機車,小明為便利小美騎乘,先將機車拖出停車格、發動機車,在小明發動機車當下,一旁等待已久的警察就跳出來要求發動機車的小明酒測,此時小明如何是好?
- 首先,當警察要求酒測,不管接受酒測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尚有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或是拒絕酒測,都會面臨罰緩及吊扣駕照等(道交條例第35條)。
- 其次,從機車格將機車拖出並發動,是否為駕駛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指出:「『駕駛』字義,應兼指『駕馭』、『行駛』之謂,即應以行為人業處於操縱、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並使其運動、行進為本罪之首要構成要件,是以倘僅於動力交通工具有所『駕馭』,而未以之行進,例如單純發動引擎後佇留該動力交通工具,仍非得認與『駕駛』相符;考量動力、非動力交通工具二者之危險性區別關鍵在於機械力運作與否,及本罪旨在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之安全,則『駕駛』仍應因循前開脈絡以為合目的性之解釋,亦即所謂『駕駛』,應係在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未經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所以小明單純將機車從機車格將機車拖出並發動,並不該當刑法上駕駛行為。
- 所以,當你牽引車輛引擎未經發動,或引擎雖經發動仍以手牽、腳撥等方式移動車輛,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形,卻被警察以酒駕等原因開罰、移送地檢偵辦,皆有機會扭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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