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除了毒品犯罪供出上游可以減刑,現在詐欺案件也是,您知道嗎?
小明因為種種原因成為詐欺集團人頭帳戶,當小明被警方依金流查獲通知到案說明,此時小明要如何決定辯護方向?
立法院已經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法案。將會影響詐欺案件偵辦方向。
先前有聊到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設定減刑條款。最新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也有相似的減刑設計,國家為鼓勵行為人(被告)於偵查中除自白(認罪)自己所涉犯行外,並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該自白並供出上游之行為人(被告)就有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效果。
但是要滿足減刑條款,被告/犯嫌人除了自白(認罪)外,尚須供出上游並因而查獲,在要件上比較困難。且對於數種原因受騙而提供銀行帳戶之被告/犯嫌人,能否爭取減刑條款,仍有疑義,建議向律師諮詢,決定後續答辯方向。
除了本篇文章所提到的問題之外,如果還有任何關於法律的問題,都歡迎來電預約諮詢02-25995330,或是加入LINE官方帳號私訊聯絡,讓我們一起找出對您最好的方案!」
網站聲明:
1.著作權由「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若律盾則改律盾)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2.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為律師就通案情形所提供之介紹,具體個案情節請洽詢專業律師。
3.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依文章撰寫、發佈及更新時法令為依據,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