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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討債方法-支付命令

編輯/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前幾天跟好朋友L聚會,L聊到朋友J幾年前借了一位朋友2萬元應急,陸續跟對方要了幾次,對方一直耍賴不還,不知道該怎麼辦。

今天跟大家介紹,簡單的討債方式-「支付命令」

什麼是「支付命令」呢?

簡單來說,就是跟對方請求一定數量的金錢(例如:新台幣2萬元),或是可替代物(給付10台IPhone 15 Plus),或是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台積電股票10張),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且要負擔程序費用。

要向哪個法院提出聲請呢?

如果債務人是一般的自然人

要以債務人(欠你錢的人)住所、居所,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的戶籍地,或是居住地的管轄法院。

如果債務人是公法人、公司、外國公司、事務所…等

就要以上述這些機關、單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優點:省時

不像訴訟程序耗費時間,法院就支付命令僅會進行形式審查,不需要開庭,也不會進行實質辯論,約一個月內聲請人就會拿到該支付命令,而且費用只要規費500元喔!

支付命令怎麼寫呢?

一般來說法院網站上都有制式的表單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或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或年息)○% 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敘明具體理由)……。 <=敘述事件經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可以附上相關的證物給法院

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要有債務人的地址,讓法院能合法送達,才有效力喔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所以,如果要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至少一定要有債務人的地址,讓法院文書

能夠合法送達。

聲請支付命令後可能的結果:

異議

如果債務人收到後向法院聲明異議,白話文就是表達意見(例如:我根本沒有欠對方這筆錢,或是我已經還錢了),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債權人的聲請會視為向法院起訴或聲請調解。

確定

如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沒有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就會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就可以到任一個國稅局查債務人的財產,並且後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省時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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