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醫療法規定
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
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乃有醫療法之製定。
醫療法上的同意是什麼?
第 63 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的立法意旨-說明義務
係以醫療乃為高度專業及危險之行為,直接涉及病人之身體健康或生命,病人
本人或其家屬通常須賴醫師之說明,方得明瞭醫療行為之必要、
風險及效果,故醫師為醫療行為時,應詳細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
盡相當之說明義務,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後為之,以保障病人身
體自主權;上開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
,至少應包含:
(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
後果之風險。
(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
(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說明義務-結論
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絕醫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於此,醫師若未盡上開說明之義務,除有正當理由外,難謂已盡注意之義務;即是僅有同意,並無法證明即完成說明義務。(參照94年度台上字26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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