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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

行車糾紛

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1. 首先,刑法第277條、第278條、第283條及第284條,分別規定普通傷害罪、重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及過失傷害罪。刑度不一,須視當事人行為動機及傷害結果等因素判斷成立何罪。
  2. 其次,因為臺灣交通規劃較不完善,人車混道、違規駕駛情形常見,時有行車紛爭發生,甚至演變為全武行。此時雙方依現場情形及各自受傷情形提出相關傷害罪章之告訴。
  3. 但是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通常首先出手一方,因為未面臨現在不法之侵害,是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挨打一方如果是在攻擊一方動手同時以適當方式加以阻擋或反擊,或可在事後主張其行為是正當防衛行為,但是須視個案進行判斷能否主張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4. 如果後續雙方情緒皆失控,互相毆打,可能就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5. 所以,當你遇到紛爭、對方開始動手攻擊,建議先遠離現場;如不幸已經受到攻擊,也不建議基於報復心態還手,應盡速遠離、蒐集相關事證,事後再進行刑事告訴,而非逞一時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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