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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件供出上游爭取減刑

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小明因為種種原因成為詐欺集團人頭帳戶,當小明被警方依金流查獲通知到案說明,此時小明要如何決定辯護方向?

立法院已經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法案。將會影響詐欺案件偵辦方向。

先前有聊到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設定減刑條款。最新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也有相似的減刑設計,國家為鼓勵行為人(被告)於偵查中除自白(認罪)自己所涉犯行外,並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該自白並供出上游之行為人(被告)就有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效果。

但是要滿足減刑條款,被告/犯嫌人除了自白(認罪)外,尚須供出上游並因而查獲,在要件上比較困難。且對於數種原因受騙而提供銀行帳戶之被告/犯嫌人,能否爭取減刑條款,仍有疑義,建議向律師諮詢,決定後續答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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