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當你被警方查獲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如何爭取有利結果?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1、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首先確認查獲當時警方的證據是否明確,如果明確,建議在偵查中(於司法警察詢問及檢察官終結偵查前,自白犯罪事實,固屬偵查中之自白)及審判中皆自白承認犯罪,即可減刑一次。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者,即應酌減其刑,法院並無裁量權。」。
- 其次,如果你知道毒品來源由何人提供,可供出毒品來源為何人(供出上游),並且因為你供出與本案犯行相關毒品上游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再減刑一次。因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刑事判決:「旨在鼓勵毒品下游者具體供出其上游供應人,俾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揪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確實防制毒品泛濫或更為擴散。所謂『毒品來源』,自指『與本案犯行相關毒品』從何而來之情形。倘被告供出之毒品上手與其所涉案件之毒品不具關聯性,既無助該案之追查,僅屬對該上手涉犯其他毒品犯罪之告發,要非就其所涉案件之毒品供出來源,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 如果偵查中曾經自白認罪,審判中又否認犯罪,或是反過來的情形,其實會影響你供述的證明力,影響刑度,建議從偵查中委任律師,依偵查中所知悉的資訊提供當事人適當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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