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小明委請設計公司/裝潢工程行到小明家裝修住宅,在裝修工作接近尾聲,小明到場查看工作進度及結果,卻發現設計公司/裝潢工程行並未按照雙方當初討論內容進行裝修,雙方對於裝修瑕疵內容發生爭執、一言不合欲訴諸法院來解決雙方爭執,身為定作人的小明如何是好?
法律關係認定
上述情形在法院實務多被定義為「承攬法律關係」,定作人(業主)委請承攬人(設計公司/裝潢工程行)為其完成一定工作,俟工作完成,定作人給付報酬予承攬人。當定作人發現工作瑕疵,民法要求定作人須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工作瑕疵,否則定作人無法行使民法賦予的減價、解約或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確定瑕疵與通知
定作人(業主)要如何向承攬人(設計公司/裝潢工程行)定期催告修補工作瑕疵?首先須確認何處有瑕疵,此時定作人在承攬人交接工作結果後,須盡速檢查有無瑕疵,並建議雙方一同到現場會勘、紀錄雙方對於案場中工作瑕疵是否有共識;其次,定作人可以撰寫律師函或存證信函,通知並要求承攬人須在一定期間內修繕案場中何種工作瑕疵(建議定作人特定出工作瑕疵範圍);如果承攬人拒絕修繕,定作人則可以行使民法所賦予之減價、解約或損害賠償請求權。
舉證的關鍵
也時常發生定作人未給付尾款等情形下,承攬人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工程款),此時關鍵點就在定作人有無即時向承攬人說明工作存在何種瑕疵、有無定期催告修補,皆會影響後續訴訟走向及雙方舉證責任分配,例如定作人須舉證證明有定期催告修補、承攬人未修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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