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張凱博助理
二狗相咬,可以打別人的狗來救自己的狗嗎?
在公園遛狗時,如果自己的狗狗突然遭到其他狗攻擊,情急之下出手制止,甚踢傷對方的狗,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會不會有責任?
狗狗在法律上的地位:「財產」
在法律上,寵物並不是「人」,而是屬於飼主的財產。因此,即使對他人的狗造成傷害,原則上不會構成「傷害罪」,反而可能有毀損他人財物的責任。
不過,法律的判斷並不只看是否造成損害,還會進一步考量當時的情境與行為的必要性。
為了避免更大的傷害:「緊急避難」
在這類情況中,常會涉及一個重要概念——「緊急避難」。簡單來說,就是在面對迫切危險時,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害,不得不犧牲另一個較小的利益。
例如,當自己的寵物正遭到攻擊,若不立即制止,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此時出手阻止,往往是為了排除眼前的危險。
什麼情況下可以出手?
要成立緊急避難,通常需要符合幾個條件。首先,必須確實存在「緊急危險」,而不是純粹擔心;其次,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是「不得已」的,也就是在當下沒有其他更溫和且有效的方法可以選擇;最後,還需要衡量雙方的利益,原則上,所保全的利益不能明顯小於所犧牲的利益。
以「狗相咬」的情況來看,如果一方狗狗正主動攻擊,另一方為了保護而出手制止,通常會被視為為了排除危險所採取的必要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對方的狗因此受傷,法律上也可能不會認為是違法的。
但也不能「想打就打」
需要注意的是,這並不代表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隨意出手,又不顧輕重。如果危險程度不高,或還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傷害,例如拉開距離、呼救或由該飼主控制狗狗,卻仍採取過度激烈的手段(如將狗打死),就可能超出必要範圍,仍需負擔法律責任。
小結:關鍵在於「情非得已」
法律並非鼓勵傷害,而是承認在某些情急情況下,人可能需要做出「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關鍵不在於是否造成損害,而在於當下是否真的別無選擇,以及所採取的行動是否仍在合理範圍之內。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討論主要著眼於「是否涉及刑事責任」。至於是否需要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則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實際個案往往更為複雜,是否構成緊急避難,更需依具體事實判斷;如有爭議,建議進一步與律師討論,以獲得更精確的法律評估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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