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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勞工之注意事項?

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前言說明

    雇主在資遣勞工前,必須向勞工提供一段合理的改善觀察期(通常為1~3個月),並給予明確的指標與輔導,亦即雇主須實施績效改善計畫(PIP)。

    若確定要資遣勞工,雇主應履行之勞基法法定程序

      雇主須依勞工工作年資,依勞基法第16條提前向勞工預告資遣一事。如未依法預告,雇主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在預告期間,勞工每週可請 2 天有薪謀職假。

      依勞退新制計算:每滿 1 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6個月為限。離職後30日內須發給。

      雇主應依勞工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

      行政流程

        在勞工離職之10日前,雇主需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

        實務建議與結語

          綜合現行法規,雇主資遣勞工前必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縱使確定要資遣勞工,必須符合勞基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之要求,仍建議就具體案情與專業律師進一步討論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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