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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雇主之車禍加害人能否主張「受害者請求賠償金額應扣除勞保給付」?

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前言說明

    關於車禍所生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基本架構與計算方式,請先參考本網站「車禍民事糾紛如何處理」一文之說明。

    實務上常見之疑問

      曾有當事人詢問:「車禍受害人已經領取勞保給付,非屬雇主之車禍加害人,能否依民法第216條之1主張被害人已有重複受償,而請求自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勞保給付?」。

      就此問題,應先釐清勞保給付之性質與目的。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規定:「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再參酌勞保給付係依投保薪資、年資及法定給付標準計算,可知勞工保險給付之本質,係國家基於社會保險制度,為避免勞工因事故陷入生活困頓而提供之保障,其目的並非在填補特定加害行為所造成之損害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

        就此爭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民事判決指出:「勞工保險制度,非為減輕非雇主之加害人之責任,勞工因職業災害所受領之保險給付,與因侵權行為對該加害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該判決並進一步說明下列重點:「勞保給付法律關係,存在於國家、雇主及勞工之間」、「勞保給付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非屬同一給付原因」、「勞保給付並不適用民法第216條之1,非屬雇主之侵權行為人,不得主張因勞保給付而減輕其賠償責任」等等。

        實務建議與結語

          綜合現行法規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非屬雇主之車禍加害人,原則上難以依民法第216條之1主張扣除受害人已領取之勞保給付。惟個案中仍可能涉及事故性質(如與有過失)、請求項目(如醫療費、工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給付類型之差異,是否存在其他抗辯空間,仍建議就具體案情與專業律師進一步討論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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