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n 4

再議被駁回怎麼辦?

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不起訴處分的意義

當一般人去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的人沒有犯罪嫌疑,就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再議的流程

收到不起訴處分之後,如果不接受這樣的結果,務必附上理由,於10天之內遞入再議理由狀進入地檢署的收狀窗口;地檢署收到之後回交由原承辦檢察官審查告訴人所提出的再議理由,檢察官通常會認為再議無理由,並發函告知告訴人,地檢署將把卷證資料送給上級的高等檢察署(台北高檢署本部以外,還有台中、台南、高雄、花蓮與福建金門分署,另外特殊案件則有智慧財產分署)來審查再議是否有理由。如果高檢署認為再議有理由,會用平信通知告訴人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如果高檢署也認為再議無理由,就會作成處分書,通知告訴人。

再議被駁回後的救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當收到高檢署再議駁回處分書後,唯一的救濟途徑剩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這個程序,法律的規定是必須委任律師,由律師向法院聲請提起自訴。聲請的書狀也是10天內要遞入法院,由法院審理聲請的程序上是否合法。

結論

再議提起的時限是收到不起訴書後10天內,聲請職穩許提起自訴的時限也是收到處分書後10天內,所以收到地檢署或高檢署的書面決定後,務必把握時間,如果不會撰擬書狀,也可以洽詢專業律師喔。


立即預約線上諮詢

為提升服務品質、增進效率及節省客戶負擔費用,請您撥冗填寫資料供本所律師參考,謝謝您!
Primary Logo
您的支持與肯定,是我們據理力爭的最佳動力
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 Everglow © 2021
02-25995330(代表號)
service@everglaw.com
LINE@: @893aewuw
台北所 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1號6樓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