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說明該法所保障之個人資料內容,同法第19條規範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同法第20條規範非公務機關利用其所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須在原先特定目的內使用。若違反同法第19、20條,則第41條定有刑罰效果。
- 前陣子有人在龍山寺擺攤向遊民購買身分證資料,該行為屬於個資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蒐集行為,購買個資之人須說明購買個資目的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及個資法第19條等規定;此外購買個資之人後續將這些個資使用在當初購買的目的以外,像是拿去柏青哥店註冊帳號,則屬於超出蒐集目的之利用行為,已經違反個資法第20條,有同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
- 所以個人資料不能亂給,取得他人個資也不能隨便使用,如何避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行為有違法疑慮,建議向律師諮詢、建立一套標準作業流程,降低紛爭發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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