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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猥褻、性騷擾,如何區分?

性騷擾、性侵、猥褻的差異

編輯/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法律上的區分

法律上如何區分這三種行為?

性騷擾

  • 法源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定義:違反他人意願,帶有性意圖的行為,通常是「趁人不及抗拒」的親密舉動。
  • 刑責: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強制猥褻

  • 法源依據:《刑法》第 224 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猥褻法律上雖無明確定義,但依最高法院實務:
    • 比性騷擾更嚴重,可能持續時間較長;
    • 不一定需要肢體接觸(如強拍裸照等);
    • 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違反意願方式進行,即屬猥褻行為。
  • 刑責: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性交

  • 法源依據:《刑法》第 221 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定義:
    • 涉及性交行為。
    • 客觀上對被害人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違反其意願的方法。
    • 主觀具有故意。
  • 刑責: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最重)。

結論

  • 性騷擾=短暫突襲的騷擾行為
  • 強制猥褻=更嚴重、可能持續較長的猥褻行為
  • 強制性交=違反意願的性交行為(刑責最重)

核心重點在於:尊重他人的意願
沒有「同意」的親密舉動,都可能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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