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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院認為個人幣商抗辯不可採之理由?

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小明在113年以前從事個人幣商,卻無端被捲入詐欺案件中,小明自行搜尋網路資料,發現法院多無法接受個人幣商這個說詞,原因為何?

資金異常流動:

買賣虛擬貨幣的款項於短時間內整筆反覆進出,金額龐大且缺乏合理商業脈絡,顯非一般正常交易模式,足以認定具有規避監管或掩飾資金來源之高度可疑性。

循環或對倒交易:

交易型態呈現資金或幣流於相同或關聯帳戶、電子錢包地址間反覆流轉,欠缺實質對價與經濟目的,符合洗錢常見之操作模式,難以認定為單純合法交易。

缺乏信賴基礎:

當事人與交易相對人間並無長期往來或商業信任基礎,僅憑單次或臨時性接觸即進行巨額資金移轉,顯不符合常情,難以支持其「純粹代收付款或偶發買賣」之抗辯。

欠缺合理商業背景及佐證文件:

當事人未能提出相關契約、發票、對帳資料或其他正當交易證明,以佐證該等金流及幣流之真實性與合法性,抗辯說詞即失所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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