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不起訴處分的意義:
在警察局或是地檢署提告後,如果收到地檢署作成的不起訴處分,代表地檢署其實是認為提告沒理由,檢察官認為不夠成犯罪,所以不願意把被告的人提起公訴送去法院審理。
不服的話,10天內要提出再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的規定,收到不起訴處分10天內,要提起再議。這邊10天計算的方式,是收到開始算,要在10天內讓地檢署「收到」,而不是10天內「寄出」,所以地檢署收文章的日期,在這時候就變成證明告訴人有遵期提起再議很重要的證據。
結論
再議提出後,多數情況下審查再議有無理由的高檢署(位於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與福建金門均有分署)不會另行開庭傳喚當事人(當然也有,但是少數),會於作成決定時,以信件通知當事人。最常見的決定類型就是「再議有理由,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或是「再議無理由,不起訴處分確定」。在後者情形下,如果還是不服,堅持要追究被告刑事責任,那就必須委任律師提起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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