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長輩離開了,印鑑章、銀行存摺或是其他有價值的財產,在長輩離開那一刻,法律上就會視為由繼承人公同共有,須由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處分或是變賣。但現實情形往往是這些東西通常都由最後照顧者保管,而且數量未明。在遺產分配協議無法達成時,往往親人間就遺產數量與下落產生爭議,甚至有人會私自取走後就此消失,無法聯絡。
親屬間提起刑事告訴時間限制
- 任何人(不論是否為繼承人)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私自將亡者的遺產拿走、處分或是變賣,都有可能涉及刑法上侵占、竊盜甚至偽造私文書等問題,在有人斷絕聯繫拒不出面協商時,即便是進到法院進行家事訴訟,程序也會延滯不前,這時如果提出刑事告訴,或許是一個找尋並讓協商程序能往前走的好方法。
- 承上述,在這種時候,務必注意刑法第324條第2項、第338條與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須告訴乃論且須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的規定。簡單來說,法律上為了使親人之間的關係和睦相處,認為如果要對「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親戚提出竊盜、侵占告訴時,知道有這些事的六個月內就要提出刑事告訴,否則檢警會直接不受理。
地檢署安排得調解要不要去?
親戚之間的訴訟,未免傷害親情,甚至將紛爭、恩怨糾葛延伸到下一代,還是盡量早日結束為宜。所以當地檢署有安排調解,或是詢問有無調解意願時,建議還是到場調解協商,因為這至少代表這個斷絕聯繫的親戚有被找到,是一個坐下來好好談的好機會,畢竟最終目的是讓大家能好好協商遺產事宜,而不是讓彼此間多了一筆前科。
親屬間刑事告訴的結論需要注意什麼?
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亡者離開後的身後事,往往才是能讓久未聯繫的親戚碰面的原因,建議謹慎處理,並留意法律規定,以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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