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暫時性保全措施概述
打官司往往曠日廢時,第一次面對訴訟事務時,心中可能會出現緩不濟急的憂慮。在民事訴訟中,常擔心的是對方脫產讓將來強制執行扣不到東西;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收到行政機關的公文,如果認為侵害權益甚大,或是申請的許可文件一直沒下來,固然有訴願、行政訴訟的救濟管道可以行使,但如果有緩不濟急的擔憂,就應該跟律師討論是否有「停止執行」或是「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
聲請停止執行
聲請停止執行是在行政訴訟中最常見的暫時性保全措施,常遇見的情況如罰鍰裁處、廢止函文或勒令停業處分等如果要提起救濟,除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外,如果擔心緩不濟急,在官司確定前會因為這個行政處分發生重大損害無法挽回,就必須採取聲請這種保全措施。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除停止執行以外,定暫時狀態處分也是實務上會用到得暫時性保全措施,如果向行政機關申請許可遭到拒絕,或是申請的後行政機關准許給予的內容不是申請書所申請的內容,除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外,如果希望避免自己在官司結果確定前產生無法回復的損害,就會需要使用這種保全措施。
行政救濟暫時性保全措施的結論
- 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性保全措施,其實還有與民事訴訟相似的「假扣押」、「假處分」兩種,但是因為使用上頻率較低,本於此就暫不介紹。
- 被稱為行政救濟的訴願、複查(稅務事件)與行政訴訟,在現行法制下已經有完整的救濟與暫時性保護措施可以聲請,當跟國家機關產生法律上問題,最好還是思考一下並跟律師討論是否即時提出上述救濟管道,因為訴願必須在行政處分函文收到後三十日內提出,行政訴訟則是必須在收受訴願決定書後六案個月內提出,必須留意時間。
除了本篇文章所提到的問題之外,如果還有任何關於法律的問題,都歡迎來電預約諮詢02-25995330,或是加入LINE官方帳號私訊聯絡,讓我們一起找出對您最好的方案!」
網站聲明:
1.著作權由「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2.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為律師就通案情形所提供之介紹,具體個案情節請洽詢專業律師。
3.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依文章撰寫、發佈及更新時法令為依據,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