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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大小常識(二)行政救濟的暫時性保全措施

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暫時性保全措施概述

    打官司往往曠日廢時,第一次面對訴訟事務時,心中可能會出現緩不濟急的憂慮。在民事訴訟中,常擔心的是對方脫產讓將來強制執行扣不到東西;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收到行政機關的公文,如果認為侵害權益甚大,或是申請的許可文件一直沒下來,固然有訴願、行政訴訟的救濟管道可以行使,但如果有緩不濟急的擔憂,就應該跟律師討論是否有「停止執行」或是「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

    聲請停止執行

      聲請停止執行是在行政訴訟中最常見的暫時性保全措施,常遇見的情況如罰鍰裁處、廢止函文或勒令停業處分等如果要提起救濟,除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外,如果擔心緩不濟急,在官司確定前會因為這個行政處分發生重大損害無法挽回,就必須採取聲請這種保全措施。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除停止執行以外,定暫時狀態處分也是實務上會用到得暫時性保全措施,如果向行政機關申請許可遭到拒絕,或是申請的後行政機關准許給予的內容不是申請書所申請的內容,除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外,如果希望避免自己在官司結果確定前產生無法回復的損害,就會需要使用這種保全措施。

        行政救濟暫時性保全措施的結論

          1. 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性保全措施,其實還有與民事訴訟相似的「假扣押」、「假處分」兩種,但是因為使用上頻率較低,本於此就暫不介紹。
          2. 被稱為行政救濟的訴願、複查(稅務事件)與行政訴訟,在現行法制下已經有完整的救濟與暫時性保護措施可以聲請,當跟國家機關產生法律上問題,最好還是思考一下並跟律師討論是否即時提出上述救濟管道,因為訴願必須在行政處分函文收到後三十日內提出,行政訴訟則是必須在收受訴願決定書後六案個月內提出,必須留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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