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小明與小美結婚後育有一子小華,某天小美過世,留有遺產,小明及小華應如何分配小美遺產?
配偶過世的繼承順位
首先,小明及小華依民法第1138條須先確認第一順位繼承人為何人,同時就小美遺產申請「遺產清冊」,先確認小美遺產是否「資產大於負債」,如果遺產中資產大於負債,才會有分配遺產的實益。
配偶過世的權利行使順序
- 其次,身為配偶的小明得對小美遺產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繼承權」;身為子女的小華僅能行使「繼承權」。小明需在其他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分配遺產前,以「配偶身分」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為:(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
- 小明取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後,尚得以「繼承人身分」行使繼承權、分配小美剩餘遺產。小明及小華則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剩餘遺產。
- 所以身為配偶的小明得先行駛「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剩餘遺產,小明與小華在一同行駛「繼承權」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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