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中最重要的兩件事「工資」與「工時」
每個人工作不管在面試的時候就「為什麼想工作?」這題回答得多冠冕堂皇,其實內心都只有一個真正的原因-「因為我要錢!」。在勞動契約中,勞方在意的不外乎「工資(薪水多少?)」與「工時(工作多久?要不要加班?)」兩件事,這兩件事,也會影響到請求資方給付薪水、資遣費等事項的計算標準。但公司往往也會以「這些都是獎金,不是薪水」、「我們打卡紀錄參考用」甚至直接拒絕推託提供打卡紀錄,讓勞工無法計算。這時,勞動事件法中保障勞工關於證明「工資」與「工時」的規定,就可以派上用場。
勞資爭議如何證明「工資」多少?
- 「工資」白話來說就是俗稱的薪水,在法律上必須滿足兩個要件:「付出勞務的代價」與「時常發放(經常性給與)」。但在工作場所現實的情形,其實常是老闆常常會用各種名目(如:獎金、津貼、福利金…)作為發錢給勞工的依據。這時,這些名目所發的錢,到底算不算「工資」,就會有爭議。
- 對此問題,勞動事件法已經規定,只要勞工能證明該筆金額「勞動關係中資方所為的給付」(例如薪資條、存摺交易明細),法律就直接假設這些錢是工資。接下來,應該由資方證明,這些金額不具有上面兩個工資的要件(勞務對價與經常性給與),不然這些錢就法院認為就是工資了。
- 哪些東西算「工時」?
- 「工時」其實就是口語所說得上班時間。國內勞動基準法就工時有明確且嚴格的規範,除了每日、每月都已正常、延長(加班)工時上限外,有「工時」就必須給付「工資」,是勞動契約基本的原則。但在工作場所現實上所面臨的情形,很常是「老闆要我打假卡」、「打卡後還繼續工作」、甚至公司根本沒有打卡制度等情況。
- 對於這些問題,勞動基準法其實早已明文規定,資方應該備置勞工的出勤紀錄置且必須精確到「每分鐘」的程度,不然會有行政裁罰,而且勞動事件法也已經明文規定,雇主所製作的出勤紀錄,在法律上是直接推定為工時。也就是說,打卡紀錄裡面的上下班時間,法院會直接認為是真的,老闆如果否認,必須能出證據證明,否則就應該以打卡紀錄為準。
- 好,那如果資方就是沒有(不管是真的沒有還是打死不提供)打卡紀錄,怎麼辦?因為法律的規定是雇主一定要有,如果雇主沒有提出此項依法律應該製作,而且是為勞工利益而製作的文書,依據訴訟法的規定與法院的看法,其實是可以直接認為勞工主張的工作時間就是工時,除非資方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勞工哪些時間沒在工作。
勞資爭議結論
回到黃小姐的故事,在她對公司提出違法解雇的訴訟時,黃小姐可以一併請求公司先前未發放的加班費,與公司拒絕她上班那天,到她真的能上班那天的薪水。這時,就能用上面的規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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