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
首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並有「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等行政規範。
應該評估的事項
故雇主可以評估工作環境及通勤等風險後要求勞工出勤,但勞工也可以颱風天「安全上有疑慮」,依上述規定行使退避權,而選擇不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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