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法律關於繼承的範圍
首先,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依該條文,即使建物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繼承人仍可繼承其事實上處分權,因為民法繼承的範圍包含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包括未保存登記的不動產。
未保存登記建物(違建)如何分割
在繼承人繼承未保存登記建物後,依民法第831條準用民法第824條等規定,請求就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進行分割(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判決),通常採用變價分割方式,或原物分配後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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