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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

詐欺減刑

編輯/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新法

首先,立法院已經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法案,將會影響詐欺案件偵辦方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的減刑規定

    1. 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文可以分為前段:「在歷次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者,可輕其刑」,及後段:「在歷次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查獲上游組織共犯,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2. 針對該條文前段所定「犯罪所得」的範圍,究竟是「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報酬?」,或「被害人因被詐欺而交付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在114年5月14日前,實務見解尚未有定論。直到114年5月14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宣示裁定,認為「犯罪所得」的範圍,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報酬」。
    3. 所以擔任車手的小明縱使提領被害人所匯500萬元、僅獲得5000元的車手報酬,小明必須在歷次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過程、並繳回「5000元車手報酬」,始能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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