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近期台灣演藝圈爆發多起「閃兵」事件,引發社會對逃避兵役行為的關注。這些事件涉及多項法律問題。
逃避兵役的法律責任
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逃避兵役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若當事人認罪且事證明確,法院常判處緩刑或易科罰金。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另外閃兵偽造病歷閃兵還涉及偽造文書等
偽造病歷、診斷書,屬於偽造私文書或業務文書(區分為是否為公務機關可能為公文書)。且偽造病歷使體位認定機關誤信並登載錯誤結果,可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偽造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文書。
- 變造則是無權修改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書的內容。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穿上軍服,站出責任——拒當逃兵。」
「守護,不只是軍人的事;服役,是我們共同的義務。」
「一時逃避,一世遺憾。」
請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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