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保護令的種類
保護令正式名稱其實叫作「民事保護令」,又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須由警察機關或其他政府單位代為聲請,而當事人可以自行向法院聲請的,是「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一般人遭遇家庭暴力狀況時,通常都建議向法院聲請審理程序較為迅速的「暫時保護令」,並於「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自動轉為審理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的程序。
保護令的效果
不論哪種保護令,基本功能如「禁止不法侵害」、「禁止騷擾、接觸」與「禁止靠近受暴者一定距離」等都有具備,另外像是因為上面所說的禁止事項而產生的日常生活物品、財務證件甚至是未成年子女的就學問題等因故無處理時,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有一定的規定可以協助。
保護令對於離婚與親權酌定的影響
保護令除了上述效果以外,對於有提起離婚或是親權酌定訴訟的當事人來講,也會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原因就出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明文規定,施暴者在法律上會被直接推定於行使親權將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而保護令就是證明施暴者曾有暴行的重要證據,也會是離婚官司中判定何方為有責一方的依據。
關於保護令的結論
「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時代早已過去,現代的法規鼓勵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勇敢尋求管道救濟,如果不適單純處理家庭暴力的問題,而是另有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或是離婚的規劃,建議先行諮詢專業律師,妥善規劃向法院聲請的順序與策略,才會是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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