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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通勤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職業災害?

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一、勞動基準法第59條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若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發生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有責任進行補償。

二、通勤災害是否屬職業災害?

但對於勞工「通勤途中」發生的事故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職業災害,在實務上存在不同的見解:

  1. 支持認定為職業災害的看法

支持方認為,通勤災害應該視為職業災害,原因在於勞工上下班的過程是勞務執行的一部分,屬於與工作密切相關的必要行為。且勞工保險條例也有相同的概念,將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的傷害,認定為職業災害。

  1. 不支持認定為職業災害的看法

反對方則認為,勞動基準法所規範雇主對職業災害的責任,是考量到職業災害若發生在工作場所,雇主本應該負有安全注意義務,但雇主對勞工上下班通勤途中的風險並無法掌控,因此無法要求雇主負擔此部分責任,因此,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應是針對「工作場所發生」的災害,並不包含通勤途中發生的事故。

三、結論

綜合來看,雖然勞動基準法本身沒有直接規定通勤災害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且仍存在爭議,但實務上研討結論較多數的意見傾向基於保護勞工的立場,採取支持將通勤職災認定為勞動基準法所定義職業災害的看法。對於勞工而言,如果遇到類似情況,應該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以便保障自己的權益。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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