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暴中的「不法侵害行為」範圍相當廣泛,依據多數國家的法律與規範,以下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家暴的不法侵害行為:
- 身體暴力:如打、踢、推、掐等造成肢體傷害的行為。
- 精神或心理暴力:包括羞辱、威脅、恐嚇、操控、語言辱罵等導致心理壓迫或痛苦的行為。
- 性暴力:包括任何未經同意的性行為或強迫進行性活動。
- 經濟控制:剝奪家庭成員的財務自由,如阻止其工作、沒收工資、控制其資產等。
- 忽視與遺棄:對需要照顧的家庭成員(如小孩、老年人或身障者)忽略其基本需求,甚至將其遺棄。
- 其他形式的虐待:例如對孩子過度懲罰,或針對特定弱勢成員的任何形式的剝削。
在台灣,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不法侵害行為也包括違反保護令的行為,甚至可能延伸至社交媒體或網路上的騷擾行為。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尋求協助,建議聯繫相關單位,例如台灣的家暴防治中心(113保護專線),以獲得支持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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