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n 3

不動產買賣瑕疵

編輯/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莊汶樺律師

何為瑕疵

房屋具有「價值、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等的減少或滅失之情形,或不具前屋主所保證之品質等情形,是否為瑕疵,須與律師進行討論,以釐清瑕疵情形及程度。

通知義務

買家須實踐從速檢查通知義務(例如交屋時驗屋。如有無法及時發現上述瑕疵,例如重新裝潢才發現該等瑕疵,日後才發現該等瑕疵也須立即通知前屋主),檢查房屋是否具有瑕疵。發現瑕疵後須立即通知前屋主。多以律師函或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前屋主。

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買受人得向前屋主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二擇一);在滿足一定要件下,買受人亦可向前屋主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期間限制

買受人須在通知前屋主後6個月內,或交屋後5年內,向前屋主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之權利,如可請求損害賠償,亦同。如逾越該等期間,前屋主則可以主張不負擔該等責任。故當發現房屋具有上述瑕疵,應立即與律師進行討論、付諸法律行動,以免期間經過影響自身權益。

立即預約線上諮詢

為提升服務品質、增進效率及節省客戶負擔費用,請您撥冗填寫資料供本所律師參考,謝謝您!
Primary Logo
您的支持與肯定,是我們據理力爭的最佳動力
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 Everglow © 2021
02-25995330(代表號)
service@everglaw.com
LINE@: @893aewuw
台北所 100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6號6樓之7(6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