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莊汶樺律師
買房是大家都關心的問題,而買入房屋最怕遇到的是什麼呢?是房屋本身具有瑕疵(壁癌、滲漏水、氯離子含量過高即俗稱海砂屋、輻射、凶宅等),買受人入住後發現房屋在交屋前就有上述瑕疵存在,能不能向房屋前手主張權利?如果可以主張權利,要用何種方式主張權利呢?
何為瑕疵
房屋具有「價值、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等的減少或滅失之情形,或不具前屋主所保證之品質等情形,是否為瑕疵,須與律師進行討論,以釐清瑕疵情形及程度。
通知義務
買家須實踐從速檢查通知義務(例如交屋時驗屋。如有無法及時發現上述瑕疵,例如重新裝潢才發現該等瑕疵,日後才發現該等瑕疵也須立即通知前屋主),檢查房屋是否具有瑕疵。發現瑕疵後須立即通知前屋主。多以律師函或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前屋主。
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買受人得向前屋主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二擇一);在滿足一定要件下,買受人亦可向前屋主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期間限制
買受人須在通知前屋主後6個月內,或交屋後5年內,向前屋主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之權利,如可請求損害賠償,亦同。如逾越該等期間,前屋主則可以主張不負擔該等責任。故當發現房屋具有上述瑕疵,應立即與律師進行討論、付諸法律行動,以免期間經過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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