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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勞資爭議的進行程序(一)

編輯/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鄭淳晉律師

  • 黃小姐在公司擔任行政職已經5年了,平時工作的氛圍都還不錯,雖然忙碌,但主管與同事都還算好相處,算是一份還能維持家計的好工作。但自從去年底公司經營團隊更換,來了一批全新的主管,逐漸更改歷來諸多的經營與管理模式,使得在公司算是資深員工的黃女士越來越不適應,開始與新的經理產生摩擦。
  • 在一日公司內部會議時,黃女士因與新來的經理意見不合,多日來的忍受,令她忍無可忍,在會議中與經理吵了起來。經理當場表示:「東西收一收,妳明天不要來了!」,黃小姐索性離開辦公室回到家後,冷靜下來,才想到家中的經濟壓力與轉職就業的挑戰,開始有點不知所措。但如果真的要跟公司打官司,又怕曠日廢時,而且多一筆花費…

調解程序的選擇

打官司曠日廢時,又擔心龐大的花費。勞資爭議中的勞方,更會因為現實生活中的經濟壓力,而有諸多考量,上述的黃小姐就是一個例子,因此國家的法律體系也設立很多官司以外的紛爭解決機制,「調解」就是最常使用的方式,但究竟應該在哪裡,向哪個單位申請調解呢,以下介紹之。

行政調解(勞工局安排的調解)

  • 遭遇勞資爭議時,向該縣市勞工局(部分縣市稱勞工處、社會及勞動處)檢舉,為勞工常使用的手段,也是目前多數認為可能較有效率的方式,此時地方勞工局有可能詢問勞工是否有轉介調解的需求。這邊由勞工局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安排的調解(可能是機關自辦,或是委託外部民間團體辦理),就稱為「行政調解」。辦理流程的速度較訴訟上調解快,且不須繳納任何費用,如果是調解成立的內容是單純金額給付的話,如果嗣後老闆賴帳拒不履行,勞方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扣押、查封老闆的資產來執行(當然老闆名下有多少財產也是一個問題)。
  • 但須注意的是,行政調解成立的結果是沒有「既判力」的,也就是說如果事後勞工或老闆其中一方反悔調解條件,還是可以直接告去法院,法院還是會受理,這點必須留意。

訴訟上調解(到法院調解)

  • 勞動事件法在民國109年施行後,採取強制調解制度,也就是說,任何因勞資爭議告進法院的案件,法院都一律先安排調解,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表明要聲請調解;而主持調解的調解委員將有三位,其中一位會是法院的法官。調解如果成立,效力等同法院的確定判決,也就是說可以拿調解成立的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就算事後反悔,也不能另外向法院提告,效力十分強大。
  • 但須留意的是,法院案件量龐大,所以從聲請到通知調解日期,會耗費一段時間,速度會比行政調解還慢,而且可能也不只需要到法院一次,須妥善評估。

私下調解(私底下談)

去勞工局、法院調解都要由機關、法院安排上班時間德時段,程序上較為麻煩。所以若能私底下和解,有些人會比較有效率。但須注意的是,私下和解的和解書,就只會是一般的契約,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其中一方反悔時,也可以向法院提告,效力是三者中最為薄弱的。

結論

上述各種調解管道的選擇,都各有優缺點,還是要視個人情況與需求審慎評估;如果擔心遭遇其他法律上問題時,也都可以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到場協助,讓爭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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