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民法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
依據《民法》第425條規定,當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後,即使其後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該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然繼續存在,這即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此規範目的在於保護承租人既得的租賃權益,並維持租賃關係之安定。但須特別留意,買賣不配租賃原則僅適用於「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仍占有中」的情形,否則倘承租人已無實際占有,第三人難以知悉租賃關係存在,若仍強制適用恐損及善意第三人之權益。
買賣不破租賃造假的問題
然而,為避免不當利用此原則以逃避債權或進行虛偽交易,條文亦設有明確之例外:針對不動產租賃契約,若其租期逾五年或為不定期限者,則必須經過公證,方能對抗第三人。此規定主要是為了防範債務人在遭強制執行前,與他人虛構長期或無期限之租賃契約,藉此阻撓執行程序,透過公證程序,得以確保租賃契約內容之真實性與合法性,減少爭議與訴訟。
買賣不破租賃的結論
綜上所述,「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體現承租人權益之保障,而其例外規定則用以衡平第三人及債權人之合法權益,反映民法在交易安全與私法自治間的平衡。
除了本篇文章所提到的問題之外,如果還有任何關於法律的問題,都歡迎來電預約諮詢02-25995330,或是加入LINE官方帳號私訊聯絡,讓我們一起找出對您最好的方案!」
網站聲明:
1.著作權由「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2.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為律師就通案情形所提供之介紹,具體個案情節請洽詢專業律師。3.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依文章撰寫、發佈及更新時法令為依據,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