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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與例外

買賣房屋問題

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

依據《民法》第425條規定,當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後,即使其後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該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然繼續存在,這即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此規範目的在於保護承租人既得的租賃權益,並維持租賃關係之安定。但須特別留意,買賣不配租賃原則僅適用於「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仍占有中」的情形,否則倘承租人已無實際占有,第三人難以知悉租賃關係存在,若仍強制適用恐損及善意第三人之權益。

買賣不破租賃造假的問題

然而,為避免不當利用此原則以逃避債權或進行虛偽交易,條文亦設有明確之例外:針對不動產租賃契約,若其租期逾五年或為不定期限者,則必須經過公證,方能對抗第三人。此規定主要是為了防範債務人在遭強制執行前,與他人虛構長期或無期限之租賃契約,藉此阻撓執行程序,透過公證程序,得以確保租賃契約內容之真實性與合法性,減少爭議與訴訟。

買賣不破租賃的結論

綜上所述,「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體現承租人權益之保障,而其例外規定則用以衡平第三人及債權人之合法權益,反映民法在交易安全與私法自治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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