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立體商標之識別性判斷
商標法第18條:「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商標法不僅有對於平面商標之保護,依照商標法第18條規定,「立體形狀」亦可以作為商標權的標的,據以申請立體商標。
什麼是立體商標
所謂立體商標,係指具有立體形狀的標識,其申請態樣包括:商品本身形狀、商品包裝容器形狀、商品及包裝以外之立體標識、服務場所裝潢設計,以及與文字、圖形、記號或顏色結合之立體標識。然欲取得註冊,立體商標同樣須具備識別性,即足以使消費者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
相較平面商標,立體商標是較難取得識別性的,主要的原因在於,商品本身或包裝容器的形狀,因經常與該特定商品的功能有密切相關,消費者通常僅視為實用或裝飾設計,或屬於商品形狀的自然延伸,而不會將之看作屬於區別來源的標識,因此會有欠缺識別性的問題,導致立體商標之申請,較容易因為與商標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而不得註冊。
舉例而言,普通形狀或設計常見於市場者,即使設計獨特,若僅提升美觀而非傳達來源資訊,仍難具識別性;但若該立體形狀在市場中十分特殊,且廣為使用、廣告強調其作為來源識別之功能,亦可能因取得「後天識別性」而得以註冊。至於與商品本身或包裝容器無關的立體標識,例如純粹裝飾或設計造型,只要能辨識來源,其識別性之判斷與平面商標相同。
立體商標的判斷結論
最後,若立體商標係由商品形狀結合文字、圖形、記號或顏色構成,則應整體視覺效果綜合判斷是否具識別性,倘若一立體商標之整體具辨識功能,即便形狀本身不具識別性,仍可註冊,但須聲明該部分不專用。
綜上所述,立體商標的識別性需考量消費者認知、市場使用情形及商品特性,唯有當其足以讓消費者聯想到特定來源時,方可構成可註冊之商標。
※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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