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暴利行為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若一造利用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事,訂立顯失公平之法律行為時,法院得應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該法律行為或酌予減輕給付。此規定目的在於防止交易中因地位不對等所產生之暴利行為,保護弱勢當事人。
暴利行為的法院見解
依實務見解,該條適用須同時具備主觀與客觀兩大要件。主觀上,行為人須明知或利用對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況;客觀上,所為法律行為之給付或給付約定,與對待給付間明顯失衡,顯失公平。所謂「急迫」,須為當事人面臨立即、重大困境,如生活無以為繼或法律地位即將受損;而「顯失公平」則須從行為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對價是否存在或嚴重失衡加以判斷。若給付毫無對價或價值明顯過低,且法院難以透過合理調整達到公平,即可認為構成暴利行為,予以撤銷,否則僅得酌減給付。
暴利行為在具體個案中
在具體個案中,若契約雙方對標的物之內容認知存有歧異,例如買賣契約未明示包含地下車位,或其存在性與法律許可尚屬未明,則難謂已構成顯失公平。此外,如當事人於爭議發生後已透過協議另行分配地下空間使用權,且明確拋棄雙方其他請求,則是否仍可主張因顯失公平撤銷該協議,亦應綜合判斷給付是否欠缺合理對價,並評估當事人於簽約當時是否真處於急迫或無從斟酌之狀態。
總結而言,民法第74條之暴利撤銷,強調主客觀雙重構成要件,並以顯失公平為核心。法院於審理相關案件時,應審慎查明各項事證,避免速斷,以保障交易正義與契約自由之平衡。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四號民事判決參照
除了本篇文章所提到的問題之外,如果還有任何關於法律的問題,都歡迎來電預約諮詢02-25995330,或是加入LINE官方帳號私訊聯絡,讓我們一起找出對您最好的方案!」
網站聲明:
1.著作權由「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2.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為律師就通案情形所提供之介紹,具體個案情節請洽詢專業律師。
3.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依文章撰寫、發佈及更新時法令為依據,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