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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4條暴利撤銷之認定與適用

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暴利行為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若一造利用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事,訂立顯失公平之法律行為時,法院得應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該法律行為或酌予減輕給付。此規定目的在於防止交易中因地位不對等所產生之暴利行為,保護弱勢當事人。

暴利行為的法院見解

依實務見解,該條適用須同時具備主觀與客觀兩大要件。主觀上,行為人須明知或利用對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況;客觀上,所為法律行為之給付或給付約定,與對待給付間明顯失衡,顯失公平。所謂「急迫」,須為當事人面臨立即、重大困境,如生活無以為繼或法律地位即將受損;而「顯失公平」則須從行為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對價是否存在或嚴重失衡加以判斷。若給付毫無對價或價值明顯過低,且法院難以透過合理調整達到公平,即可認為構成暴利行為,予以撤銷,否則僅得酌減給付。

暴利行為在具體個案中

在具體個案中,若契約雙方對標的物之內容認知存有歧異,例如買賣契約未明示包含地下車位,或其存在性與法律許可尚屬未明,則難謂已構成顯失公平。此外,如當事人於爭議發生後已透過協議另行分配地下空間使用權,且明確拋棄雙方其他請求,則是否仍可主張因顯失公平撤銷該協議,亦應綜合判斷給付是否欠缺合理對價,並評估當事人於簽約當時是否真處於急迫或無從斟酌之狀態。

總結而言,民法第74條之暴利撤銷,強調主客觀雙重構成要件,並以顯失公平為核心。法院於審理相關案件時,應審慎查明各項事證,避免速斷,以保障交易正義與契約自由之平衡。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四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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