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 通常程序與簡式、簡易判決之差異
當刑事案件進到法院後,法院會因為各類案件的差異(被告認罪與否、是否重罪等),分別適用不同的審判程序。因為法院案件量實在太多,所以讓案情相對明朗的非重罪案件,有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判決處刑」的機會。「簡式審判程序」指得是雖然案情相對單純,不是重罪(法定刑最低三年的罪稱為重罪),被告也認罪,但判出來的刑度被告仍然有可能真的必須進去坐牢的這類案件;「簡易判決處刑」,則是指案情單純,而且判出來的刑度一定是被告不用真的入監執行的這類案件。
- 各種程序的法官人數
- 在「簡式程序」中,只會有一個法官審理。
- 在「通常程序」中,因為被告否認犯罪,要釐清的事實也很多,所以原則上,「準備程序」中會由一個法官先初步釐清案件的爭點,進入「審理程序」後會由三個法官一同審理您的案件。
- 但是,因為近年來法院案件量龐大,所以法律另外規定,下列案件即便是用通常程序審理,還是只會出現一個法官: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助勢聚眾鬥毆罪。
四、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洗錢罪。
八、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之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
- 至於「簡易判決處刑」,是「不會開庭」的。簡單說,就是當您如果收到檢察官的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等同起訴書)後,如果被告沒有趕緊寫一個陳報狀跟法院說被告不認罪,希望開庭跟法官說明,那法院也不會再發通知書開庭,會直接書面審理您的案件然後判刑,這點,務必留意。
- 結論
其實多數情形下,即便在三個法官合議審理的案件中,真正對案件了解熟悉的,應該還是會是從準備程序到最後審理程序參與的受命法官。所以如果有證據資料想提出或是想調查的,動作還是盡量要快,讓受命法官的想法不至於在準備程序階段就認為您確實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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