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簽署「借據」之目的,無非是保障貸與人(出錢者)的權益,希望借用人(跟別人借錢的人)按時還款。但借據究竟要怎麼寫,在法律上才會比較有保障呢?以下幾點可供參考。
- 表明「借款」的文字
借錢的借據,最重要就是要證明貸予人曾經有把錢「借」給借用人,而不是因為其他原因把錢給借用人(如:買賣價款、工程貨款或是「送」給別人),所以借據最重要的,當然就是寫明「借據」、「借款」與「誰借錢給誰」等文字,證明確實有消費借貸的合意。
- 詳細載明借款交付日
消費借貸依民法的規定,必須「借款確實有交付」契約才會成立,也就說貸與人把錢借給借用人不管是匯款、支票或現金交付,借據上務必載明「借款多少元經貸與人某某於契約簽立時當場交付予(或於哪時匯款予借用人)經借用人某某點收、收受無誤」之字樣,否則將來要討錢時,可能會產生證明的困難。
- 約明利息
利息是消費借貸契約中,貸與人少有的利益,當然必須要約明,以利日後催討。
- 約明還款日期與還款方式
還款日期務必詳細填載(填寫確定日期,幾年幾月幾日),怎麼還(匯款入指定帳戶、交付現金或支票),以杜後續爭議。
- 若有擔保,一併約明
若有擔保(保證人、抵押權、動產質押),或是另行簽發本票,一併載於借據載明,對於後續就借款是否清償,或是擔保設定的效力都有證明的功能,所以也請一併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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