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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大小常識(一)淺談行政救濟的種類與程序

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1. 行政訴訟的種類

人民因為跟行政機關有糾紛而告進行政法院,但行政訴訟其實會因為人民想要求法院或是行政機關作成哪些行為,而影響訴訟種類的選擇。以下簡略行政訴訟之類型。

  1. 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

撤銷訴訟是最傳統的類型,簡單說就是行政機關給予人民一個不利的決定,人民對該處分不滿,所以提起撤銷訴訟,希望法院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最常見的交通罰緩以及各類的行政裁罰,人民如果對於這些決定不滿,選擇的訴訟類型就會是這種。

  1. 給付訴訟

給付訴訟簡單來說就是人民要求國家作出一個對人民有利的作為,就屬於這個種類。另外,會依照人民要求作為的類型,是否為「行政處分」,再分成下面兩種訴訟:

  1. 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

行政處分的意思就,簡單說就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作了一個決定,這個決定改變了人民法律上的地位。而課予義務訴訟簡單來說就是人民要求國家給予一個有利的行政處分,舉凡要求行政機關核發各類許可證、補助款或是勞保給付,都必須選擇這種訴訟類型。

  1. 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這種類型的訴訟就是人民希望行政機關作出一個「行政處分以外對人民有利的作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曾簽有行政契約,而其中一方依該契約請求行政機關履約(如給付價金),此時就必須選擇此種訴訟類型。

  1. 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

這種訴訟類型就是人民予行政機關間可能有法律關係不甚明確,希望透由法院來明確判定法律關係的狀態。常見的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與否的爭訟,就屬於此種訴訟類型。

  1. 各種訴訟進行之流程
  1. 前面說的「撤銷訴訟」還有「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經過「訴願程序」,也就是說,要跟原來作出決定、作出行政處分機關的「上級」提出訴願(白話文就是跟上級告狀,請上級審是下級機關有沒有作錯的意思),訴願還是沒有成功後,才能提起訴訟。
  2. 另外,「確認訴訟」中,如果要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就是說希望法院認證行政機關的決定在法律上確實是無效的話,必須向原來作成處分的行政機關「詢問」是否也認為自己的處分是無效的,未獲結果後,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3. 其他上述(一)(二)外的訴訟類型,原則上是不需要經過訴願程序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4. 結論

行政訴訟在我國雖然存在已久,但曾經經歷大幅度的變革,才有今天的樣貌。即便專業法律人甚至曾參與審判實務的法官,對於行政機關的行為在法律上的定性都有可能出現不同的意見,所以在面臨訴訟選評估時,還是多方蒐集資訊,並諮詢專業律師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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