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 假執行與「真執行」
- 一般我們在法院開庭或是收到對方書狀,常會看到原告寫一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但「假執行」到底是甚麼呢?執行就真的去執行阿,為什麼還要用假的?
- 「假執行」的「假」,指得是「暫時」。簡單來說,就是民事案件通常會經過三個審級(爭訟金額低於150萬元的案件是兩個審級)判決才會確定。而假執行,指得就是在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後,但還結果還沒最終確定前,先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來拍賣。
- 「真執行」,其實不是法律用語。精確來說叫作「終局執行」,就是案件判決已經確定,官司已經結束,這時聲請的強制執行,就是依最終結果而進行的強制執行。
- 假執行發動的方法
如果是小額(10萬元以下)或是簡易(如50萬以下、票據訴訟等)案件,法院會依職權自刑宣告假執行,不用當事人聲請;但如果是通常程序的案件,必須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聲請,且多數情況下,聲請者必須供擔保(把一筆錢押在法院,叫作「提存」)才能夠真的開起假執行的程序。
- 結論
假執行一旦發動,那其實就是真的會執行了。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動產與存款等,都有可能會被查封,並拍賣。所以當發現對方真的發動假執行時,還是趕緊與律師討論處理與因應的對策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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