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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詐騙後該如何民事求償?新法對被害人的保障

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1. 被害人民事求償常見之困難

民事訴訟的求償,在進入到案件審理前,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必須先行繳納一筆裁判費用,是一筆不小的負擔,這對於遭到詐騙大筆款項的詐欺犯罪的被害人來講更是無力。因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在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後,就訴訟費用、假扣押擔保金還有執行費用都有特別減免的措施,以下介紹之。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假扣押擔保金之特別規定
  1. 民事訴訟提起時,為了避免對方脫產,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是在實務上法院多半會要求聲請人除了提出證據「釋明」對方有脫產的可能性以外,至少應提供求償金額大約三分之一的金額作為擔保。也就是說求償100萬的人,要先拿出33萬元左右提存在法院,法院才會准許聲請人扣押對造財產。
  2. 因此,新法為了減輕被害者對於加害者(詐騙集團)求償時,聲請假扣押的負擔,特別規定擔保金最多只能是求償金額的十分之一,以減輕被害人金額上的負擔。也就是說,如果求償100萬的話,最多只要拿出10萬當擔保金。
  3.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訴訟費用之特別規定

在正式提起民事訴訟時,必須繳納大約償金額的百分之一的裁判費用給法院。新制定施行的詐欺罪危害防制條例對此問題已經規定,詐欺犯罪被害人起訴、上訴時可以暫時不用繳納裁判費用,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勝敗訴比例繳納。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執行費用之特別規定

當民事判決確定後,被害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律特別規定也可免繳納執行費用(執行費用一般需先行繳納,金額為求償金額千分之八)。

新公布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各種民事求償須繳納的費用有了減免的措施,但最重要的還是本案凜時要拿得出證據證明被告對自己的權益有何侵害,不然上述這些暫時減免的費用,最後如果敗訴的話,還是都要繳給法院喔。

  1. 民事求償的管道與時程

遭詐騙的被害人在報案後,通常對於如何拿回遭詐騙的款項,沒有頭緒。其實能夠拿回遭詐款項的管道,不外乎「調解」與「訴訟」兩種程序,隨著偵辦程序的進行,各時期可以選擇的管道也略有不同,以下簡單說明之。

  1. 調解

「調解」,除了地檢署或是法院安排的調解外,其實還有鄉、鎮、市或區公所的調解。但詐騙被害人通常會遇到並且使用的管道,就是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地檢署也有可能)寄過來得開庭通知書,那開庭通知書有時候會特別告知有安排調解程序。這種由法院、地檢署安排的調解程序,其實是拿回遭詐騙款項最有效率的管道,因為這種調解相當於訴訟中的調解,一旦成立就等同民事判決確定,如果金額不高,當場交付現金更好,還能免掉後面被賴帳,或是強制執行查封不到財產的危險,可以說是一般律師比較建議的管道。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在上面說的調解程序沒辦法談成,那務必記得在刑事開庭前寫好刑事附帶民訴訟的起訴狀,可以在開庭當天呈給法官,或是開庭前遞入法院服務台「收狀」窗口,但記得先複印一份給窗口蓋章,然後自己留存會比較好。

  1.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沒有來得及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那就會只剩下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可以拿回被詐騙的金額。但須注意的是,這個時候就必須繳納「裁判費」給法院,金額大約是求償金額的百分之一,意思就是如果求償金額如果是一百萬的話,那要繳大約一萬元左右的費用給法院,雖然在新法規定下,被害人求償可以暫免徵裁判費用(詳下篇文章),但是如果最後求償有部分敗訴,還是必須依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1. 結論

在法律上都是民事訴訟的提起,在知道被詐騙後,兩年內必須提出,不然之後在訴訟上可能會被認為超過兩年時效而駁回,所以在選擇求償管道時,還是務必留意時間、與金錢成本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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