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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醫療糾紛常見問題

編輯/陳柏帆法務/蔡鈞如律師

手術是否未盡告知義務,致飼主受有損害?

1.什麼是「告知後同意」

經由危險之說明,使飼主得以知悉對寵物之侵入性治療行為之危險性而自由決定是否接受。如果疏未為手術所必要之告知及說明,侵害選擇權,致無法獲得充分訊以選擇是否為寵物進行手術,顯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為不完全給付,且有可歸責之事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至「手術、輸血暨麻醉同意書」之目的,非僅單純徵得飼主之同意即可以施行手術、輸血或麻醉,應基於獸醫對飼主詳細說明手術等相關事項及隱藏之風險後,於飼主徹底瞭解之前提下仍同意並簽署同意書,方為無瑕疵之同意,係說明義務之一環,反之,如獸醫並無向飼主說明或未為明確說明,縱飼主簽名,仍無法治癒獸醫未盡說明義務之瑕疵。

飼主與寵物間之親密關係是否可以主張精神賠償?

精神賠償即法律上所說的,精神慰撫金,參考規定如下。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並增訂第3項:「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係關於人格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至於身分法益受侵害時,則由同條第3項所規範,且限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飼主主張獸醫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飼主未及見寵物最後一面,侵害飼主與寵物維持親密關係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在本案中飼主主張其與寵物間所生之情感(即親密關係)遭受侵害,主張其與寵物間之「身分法益」遭受侵害,但法院認為人格權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寵物間之情感非屬被上訴人自身人格權受到侵害,是被上訴人主張其與寵物間之親密關係之「人格法益」受到侵害,沒有根據。又主張與寵物之親密關係是「身分法益」遭受侵害呢?,

本案中法院認為立法者既慮及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不宜太過寬泛,特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擇取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則其與寵物間之身分法益遭受侵害為由,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所以以這個判決的看法來說,認為寵物間的情感是沒有辦法求償精神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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