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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借名登記?

編輯/常明國際法律事務所/莊汶樺律師/蔡鈞如律師/陳柏帆法務

「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參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21號民事裁判意旨)。

出名人擅自處分借名登記不動產法律效果:

對於買受人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實務見解認為出名人處分行為有效,借名人無法向買受人請求返還不動產或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

借名人僅得向出名人主張權利:

實務見解認為借名人僅得向出名人請求返還不動產及損害賠償責任。

借名人負有舉證責任

證明自己才是不動產真正所有權人的義務。

如何向法院說明借名登記法律關係?

出資金流、使用收益、管理、占有、權狀正本、物權設定等等。

一旦發現出名人擅自處分不動產

借名人應即早發動保全程序,並向出名人以律師函或存證信函表示意見,以保障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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