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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只要簽名就好嗎?——從「假離婚」到「網購證人」談法律真相

編輯/黃宣瑀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很多人以為,只要夫妻倆都同意離婚,簽個字、找兩個證人簽名,再去戶政登記,就算離婚完成。
聽起來很簡單對吧?但實際上,這中間的「證人簽名」可不是隨便找人簽一簽就行。
近幾年法院有幾個案例,就讓我們看到「簽名看似都有」,但結果一個有效、一個無效,差別可大了!


法律怎麼規定?離婚有三大要件

根據《民法》兩願離婚(也就是雙方都同意離婚)要符合三個條件:

1️⃣ 用書面(要有離婚協議書)
2️⃣ 有兩位以上的證人簽名
3️⃣ 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不過,問題來了——「證人簽名」到底要多正式?證人要不要真的見到夫妻倆離婚?

法院怎麼看?兩個真實案例來比一比

(一)案例一:夫妻親自登記——離婚有效!

有一對夫妻離婚後,其中一方後悔了,說那只是「假離婚」,只是為了處理財務問題,根本沒想真的分開。

但法院認為:

  • 兩人是親自去戶政登記的;
  • 離婚協議內容很完整,財產、孩子撫養權都有約定;
  • 證人雖然沒有親自問他們「你們真的要離婚嗎?」,但知道自己是在幫人見證離婚。

法院因此判定:
既然兩人親自登記、也沒證據顯示是假離婚,那就推定這是真的離婚,而且,法律上「證人簽名」只是形式要件,不需要對離婚真意負責。
只要證人知道自己在簽離婚書、不是明知是假離婚去配合,就算有效。

(二)案例二:「網購證人」——離婚無效!

另一個案件就誇張了。
夫妻倆上網買了一份「附好兩個證人簽名」的離婚書,證人自己後來也承認:

  • 完全不認識當事人;
  • 簽名是事先簽好、隨文件一起賣的;
  • 沒見過夫妻倆、也不知道他們到底要不要離婚。

法院的結論:
這樣的證人根本沒「見證」到任何東西,簽名只是形式,沒有見證效果,所以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的要求,離婚登記無效!

簡單說——證人如果只是「名字掛上去」,卻完全沒參與、沒確認任何事,那就不算真的「證人」,這樣的離婚就等於沒離。

為什麼兩個結果不同?

關鍵在於:「證人簽名有沒有真實見證的成分」。

第一個案例中,證人知道自己在幫人簽離婚書,而夫妻倆也親自登記,整個過程看得出來是認真的。

第二個案例中,證人連人都沒見過,只是「預簽名商品」,根本失去了見證離婚真意的功能。 三、為什麼兩個結果不同?

關鍵在於:「證人簽名有沒有真實見證的成分」。

第一個案例中,證人知道自己在幫人簽離婚書,而夫妻倆也親自登記,整個過程看得出來是認真的。

第二個案例中,證人連人都沒見過,只是「預簽名商品」,根本失去了見證離婚真意的功能。

結論:簽名不是裝飾,見證要真實

離婚證人的存在,是為了讓整個離婚過程是真正的,他們不用多話、不用當心理諮商師,但至少要知道自己在為什麼事簽名。

離婚登記不是走流程或演戲,一旦離婚的「真意」不存在,法律就不會承認這段離婚。

所以,別拿離婚開玩笑,也別相信什麼「網購證人」的捷徑,畢竟婚姻的結束,不該用假的程序來完成。

(參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婚字第13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婚字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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