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鄭淳晉律師/蔡鈞如律師/陳奕璇秘書
不起訴處分的意義
當一般人去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的人沒有犯罪嫌疑,就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再議的流程
收到不起訴處分之後,如果不接受這樣的結果,務必附上理由,於10天之內遞入再議理由狀進入地檢署的收狀窗口;地檢署收到之後回交由原承辦檢察官審查告訴人所提出的再議理由,檢察官通常會認為再議無理由,並發函告知告訴人,地檢署將把卷證資料送給上級的高等檢察署(台北高檢署本部以外,還有台中、台南、高雄、花蓮與福建金門分署,另外特殊案件則有智慧財產分署)來審查再議是否有理由。如果高檢署認為再議有理由,會用平信通知告訴人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如果高檢署也認為再議無理由,就會作成處分書,通知告訴人。
再議被駁回後的救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當收到高檢署再議駁回處分書後,唯一的救濟途徑剩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這個程序,法律的規定是必須委任律師,由律師向法院聲請提起自訴。聲請的書狀也是10天內要遞入法院,由法院審理聲請的程序上是否合法。
結論
再議提起的時限是收到不起訴書後10天內,聲請職穩許提起自訴的時限也是收到處分書後10天內,所以收到地檢署或高檢署的書面決定後,務必把握時間,如果不會撰擬書狀,也可以洽詢專業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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